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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俊英与德州市粮食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英,德州市粮食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33号原告:郑俊英。被告:德州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乔方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月,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俊英与被告德州市粮食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郑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18000元及利息6100元,总计24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79年7月开始在被告处上班,为正式职工。2000年2月,原告被调入被告下属单位德州市德城铁东粮油供应站三八粮油食品专供店工作。由于用人单位经济不景气,被告要求原告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自2001年4月开始到2008年6月30日,原告总计替用人单位垫付保险费18000元,至今被告没有返回给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德州市德城铁东粮油供应站三八粮油食品专供店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自2008年6月30日终止。德州市德城铁东粮油供应站三八粮油食品专供店于2008年6月30日终止经营,2009年12月30日,被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德州市粮食局德城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出具的证明,证实德州市德城铁东粮油供应站三八粮油食品专供店隶属于德州市粮食局德城分局的下属单位,且德州市粮食局德城分局为独立机关法人单位。因此,在原告所诉称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中,被告德州市粮食局与原告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德州市粮食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俊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曲培华法官助理 张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