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聂伟军、王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聂伟军,王光凤,聂圣成,刘存玉,李明江,咸荣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城花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XXX,行长。被告:聂伟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光凤,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聂圣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刘存玉,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明江,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被告:咸荣斋,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聂伟军、王光凤、聂圣成、刘存玉、李明江、咸荣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柳祥田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