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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聂伟军、王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聂伟军,王光凤,聂圣成,刘存玉,李明江,咸荣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城花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XXX,行长。被告:聂伟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光凤,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聂圣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刘存玉,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明江,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被告:咸荣斋,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聂伟军、王光凤、聂圣成、刘存玉、李明江、咸荣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柳祥田人民陪审员  姚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家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