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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文安与曲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安,曲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安,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曲丽娟,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浑江区文良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徐文安与被执行人曲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文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徐文安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87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