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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和兰州鑫和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张某某;贺某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鑫和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13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景某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州鑫和高速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申请人贺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兰州鑫和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张某某、贺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7446804.17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鑫和高速冷轧有限公司、张某某、贺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7446804.17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美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