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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天运申请执行袁桂祥、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运,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天运,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负责人袁桂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袁桂祥,男,195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受理的张天运申请执行袁桂祥、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1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房屋,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确认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