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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31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斌,男,汉族,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山路学知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马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成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翠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