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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696号王益春与欧海珍、何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春,欧海珍,何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春,男,1967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执行人:欧海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执行人:何适,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本院在执行(2016)湘1124民初1987号王益春与欧海珍、何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欧海珍、何适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益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欧海珍、何适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路生审 判 员  杨吉珍审 判 员  欧共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