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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朝英、周巧与张永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朝英,周巧,张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袁朝英,女,生于1984年10月0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周巧,女,生于1983年11月0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永斌,男,生于1971年04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袁朝英、周巧申请执行张永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6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永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朝英、周巧建材款1282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袁朝英、周巧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朝英、周巧与被执行人张永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张永斌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朝英、周巧案款1282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袁朝英、周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朝英、周巧与被执行人张永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