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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德富与金小平、夏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富,金小平,夏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德富,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金小平,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夏长春,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德富与被执行人金小平、夏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555弄9号401室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