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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郝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郝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郝启元,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王建明与郝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郝启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8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