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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韩秀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程俊英,韩秀清,于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1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李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令辉,系原告下属白旗支行职员。被告:程俊英,现住舒兰市。被告:韩秀清,现住舒兰市。被告:于德生,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程俊英、韩秀清、于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