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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6438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438号原告: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768号。法定代表人:陆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法定代表人:戎妙忠。原告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小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海门通能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嘉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