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方宇梅、徐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宇梅,徐飞,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方宇梅,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徐飞,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夏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宇梅与被执行人徐飞、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宇梅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恢452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