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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昌进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进,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1行初94号原告孙昌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进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马 玮人民陪审员  佀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