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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寿星与盛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寿星,盛从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554号原告:周寿星,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盛从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周寿星与被告盛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寿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 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