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力进、刘香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进,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力进,男。被执行人刘香桂,男。被执行人丰足桂,男。被执行人朱绪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力进与被执行人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在银行的存款10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