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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力进、刘香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进,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力进,男。被执行人刘香桂,男。被执行人丰足桂,男。被执行人朱绪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力进与被执行人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香桂、丰足桂、朱绪文在银行的存款10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