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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5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师勇祥,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本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张晓宁人民陪审员  香成雪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