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5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师勇祥,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本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张晓宁人民陪审员 香成雪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