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正平犯盗窃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727号廖正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廖正平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正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阆中市南江镇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8000.00元予以扣划至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剑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