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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某某,女,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6年1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原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予以扣留并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