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某某,女,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6年1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原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予以扣留并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