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辖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街道办事处花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婷,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上诉人湖北中南国际汇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6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南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是本案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陈婷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南公司与陈婷签订的《中南国际汇物业使用收益权投资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中所涉物业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中南国际汇,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陈婷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