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敬东于杨素、田玉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敬东,杨素,田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尹敬东,男,48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春和委六组。 被执行人:杨素,女,40岁,汉族,住通化市丽景人家小区。 被执行人:田玉海,男,51岁,汉族,住通化市丽景人家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现决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5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素、田玉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马 林 审判员 :叶小彭 审判员 :鲁国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