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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4379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