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勇、贺宣红、吕律、吕海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勇,贺宣红,吕律,吕海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416-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组织机构代码709126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吕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 被执行人:贺宣红,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5日,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 被执行人:吕律,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 被执行人:吕海桃,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勇、贺宣红、吕律、吕海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吕勇、贺宣红、吕律、吕海桃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