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州福顺中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解洪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福顺中威工贸有限公司,解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福顺中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先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解洪亮,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徐州福顺中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解洪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贾吴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09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6年5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