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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兵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兵,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徐兵,女,1983年9月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俊,男,1968年5月1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徐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账号6**1内380000.00元存款、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7**5内130000.00元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东宁街馨达花园二期9号楼241室成套住宅予以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