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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睿与李启宁、樊则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李启宁,樊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李睿,男。被执行人李启宁,男。被执行人樊则美,男。关于申请人李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启宁、樊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启宁、樊则美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睿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530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6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启宁、樊则美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启宁、樊则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启宁、樊则美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