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93号之二被执行人于桂荣,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关于被执行人于桂荣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恒丰银行账户存款694.45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43.55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561.91元;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27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桂荣名下车辆丰田牌车,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山区松霞天府小区10-4-4号房地产。对查封的房地产及车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一定周期,在处置成交前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