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2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旭海与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海,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401号原告:陈旭海,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8号负1、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9514238E。法定代表人:毛宏明。原告陈旭海与被告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陈旭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旭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