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洪香与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香,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61号申请人:杨洪香,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被申请人:王桂芹,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59********,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洪香与被申请人鄂廷波、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洪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王桂芹工资款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洪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桂芹在银行账户存款78120元(实际已冻结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者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冻结)。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