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徐银峰、杜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605号原告:张江涛,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进文,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峰,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杜薇,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东至路长来商业广场A108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XWM2Q。法定代表人:徐银峰,总经理。原告张江涛与被告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江涛的委托代理人史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银峰、杜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其中的300000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款清息止;另30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款清息止;2、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银峰、杜薇上述所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银峰、杜薇系夫妻关系。被告徐银峰因业务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其中300000元由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止诉讼当日,被告徐银峰尚欠原告本金330000元,因徐银峰、杜薇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银峰与杜薇系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时间为2001年9月20日。2016年5月15日、6月15日被告徐银峰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分二次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由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2016年8月16日,被告徐银峰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4%。2016年11月8日被告徐银峰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中的30000元本金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徐银峰、杜薇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借条三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银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徐银峰逾期未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徐银峰、杜薇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归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徐银峰、杜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其中的300000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另30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分别为徐银峰2016年5月15日、2016年6月15日的两次各15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原告在担保期间内予以主张,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银峰上述所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银峰、杜薇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江涛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30000元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年24%利率计息),同时支付原告张江涛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银峰上述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利息(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2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徐银峰、杜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审 判 员 马茂友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