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丽琼、杨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琼,杨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组织机构代码709126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丽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杨超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琼、杨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丽琼、杨超林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