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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恒明与安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明,安伦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768号原告:杨恒明,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安伦菊,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杨恒明与被告安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恒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亦未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恒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恒明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家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