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恒明与安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明,安伦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768号原告:杨恒明,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安伦菊,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杨恒明与被告安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恒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亦未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恒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恒明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家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