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与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731号原告:赵某1,女,200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古交市二中学生,现住古交市。原告:赵某2,男,201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古交五小学生,现住古交市。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芦某(系二原告的母亲),现古交市西曲向阳坡。被告:赵某3,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吕梁市兴县魏家滩煤矿职工。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诉被告赵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的法定代理人芦某,被告赵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付至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芦某与赵某3于1995年结婚,2001年生育赵某1,2010年生育赵某2。后芦某与赵某3在生活中产生矛盾,被告给与二原告的抚养费下降和减少,自2016年开始就停止给付,二原告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全部靠母亲干一些小时工维持。被告作为父亲,对未成年的子女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赵某3辩称,我每个月都给生活费了,是去年我父亲生病后就给的少了。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太高了,我可以负担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芦某与赵某3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1月8日生育一女赵某1,学生。2010年4月14日生育一子赵某2,学生。现赵某1、赵某2随芦某一起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芦某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3离婚。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晋018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芦某要求与赵某3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3日,赵某1、赵某2诉至法院,要求赵某3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赵某3陈述其月收入为7000元-8000元,同意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但被告赵某3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赵某1、赵某2随芦某一起生活,被告赵某3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被告赵某3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根据赵某3的职业,并参照山西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33元的标准,被告赵某3应每月负担赵某1、赵某2抚养费各1500元,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3每月给付赵某1抚养费1500元,赵某2抚养费1500元。自2017年7月(即原告起诉当月)起,至赵某1、赵某2独立生活为止。其中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赵某3应付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之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抚养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