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霞,董翔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高丽霞,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一电厂。被执行人董翔翮,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二电厂。本院在执行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中,董翔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董翔翮银行存款八万零一百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