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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33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江都区大桥镇波斯迎春日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江都区大桥镇波斯迎春日杂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13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西康路850号。法定代表人:史月寒。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区大桥镇波斯迎春日杂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波斯村振昌路48号自有房。经营业主:杨迎春,女,1976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波斯村桥*组*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桥镇波斯迎春日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