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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等与张中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张中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353号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二原告诉讼代表人:马洪安,男,194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德平,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原告诉讼代表人:郭德喜,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原告诉讼代表人:刘中发,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德学,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诉被告张中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侵占的征地补偿款45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张广庙乡人民政府为打造高品味的广北住宅新区,征用了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土地24.2亩、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土地66.1亩,每亩补偿款15000元。后因补偿款过低,乡政府又与二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再增补村民组每亩500元,共计90.3亩,合计补偿款45150元”。但该协议并没有向群众公开,补偿款并没有发放给群众,而是被被告张中军私自领取并侵吞。后群众多次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但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涉及本村民组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必须召开由本村民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由于二原告未履行民主议定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孙老庄村民组、固始县张广庙乡杨井村五厂村民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