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华、宋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宋加梅,刘中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21执1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华,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加梅,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中喜,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郭华与宋加梅、刘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