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大管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晨鸣工业园文昌路与建新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孙友强,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