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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641号自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控告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