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东艳与曹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艳,曹娜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93号原告:王东艳,女,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娜娜,女,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生(被告曹娜娜父亲),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东艳与被告曹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艳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