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乔洪平与仝宪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27号申请人:乔洪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仝宪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刘昌华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