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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916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原告父亲。被告:靳某,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