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916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原告父亲。被告:靳某,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