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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泽绒罗布、拥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绒罗布,拥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绒罗布,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道孚县,藏族,文盲,住道孚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廖建发,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拥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道孚县,藏族,文盲,住道孚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颜勇,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飞鸣,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绒罗布、拥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被告人泽绒罗布、拥扎及辩护人廖建发、颜勇、李飞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24日晚,被告人泽绒罗布、呷某、罗某(二人已判刑)在成都分别盗得价格为22437元的川S×××××棕色长城牌M1型两厢轿车、价格为39067元的川A×××××轿车各1辆。2017年4月16日、19日凌晨,被告人拥扎驾驶川V×××××牌照商务车搭乘被告人泽绒罗布等来到雅安市雨城区,盗得价格为40000元的川T×××××的黑色起亚越野车��价格为50000元的川T×××××1的黑色猎豹牌汽车各1辆。综上,被告人泽绒罗布参与作案4次,涉案金额为151504元;被告人拥扎参与作案2次,涉案金额为9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拥扎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泽绒罗布辩解称,未参与指控的2015年的两次盗窃,认为是被他人诬陷;对雅安的两次盗窃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只是参与、并未安排和指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2015年的盗窃事实,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在雅安实施盗窃不是主犯,仅实施了帮助运输的行为,系从犯。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拥扎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及���名无异议,认为指控拥扎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检举本案被告人泽绒罗布属立功。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泽绒罗布与呷某、罗某(二人均已判刑)从道孚县乘车至成都市石羊场汽车站,后步行到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1332号门口掉头桥下,由呷某、罗某负责望风,泽绒罗布负责撬车,将被害人杜某停在此处牌照号为川S×××××的棕色长城牌M1型两厢轿车盗走,该车在浦江县被挡获并已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为22437元。2.2015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泽绒罗布与呷某、罗某驾驶盗窃来的长城牌轿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华美街188号“一茶天下”外面的路边,由呷某、罗某负责望风,泽绒罗布负责撬车,将被害人曾某停在此处牌照号为川A×××××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该车在浦江县被挡获并已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该车价格为39067元。3.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拥扎驾驶牌照号为川V×××××的江淮牌商务车搭乘被告人泽绒罗布来到雅安市雨城区,泽绒罗布将被害人孔某停放在雨城区人民路新华书店门口车位处牌照号为川T×××××的黑色起亚越野车盗走。后由拥扎驾驶川V×××××汽车在前放风带路,泽绒罗布驾驶盗窃的车辆沿国道318线返回道孚县。经认定,该车价格为40000元。4.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拥扎驾驶牌照号为川V×××××的江淮牌商务车搭乘被告人泽绒罗布等3人来到雅安市雨城区,泽绒罗布等人在雨城区第一江岸小区后门“稻家香土菜馆”外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1���牌照号为川T×××××1的黑色猎豹牌汽车盗走。后由拥扎驾驶川V×××××汽车在前放风带路,泽绒罗布驾驶被盗车辆沿国道318线返回道孚县。经认定,该车价格为50000元。2017年4月19日,公安干警在道孚县宏运公司停车场将被告人泽绒罗布抓获,并查获被盗的猎豹牌越野车及黑色起亚牌越野车,现已发还被害人。同月22日,公安干警在道孚县格西乡易日村设卡拦截,将被告人拥扎抓获。被告人拥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泽绒罗布参与盗窃4次,盗窃财物金额为151504元;被告人拥扎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金额为9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材料、羁押证明,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及寄押情况,其中2017年4月19日12时23分,身穿黑色T恤、头戴黑色帽子的泽绒罗布被查获,并从其裤包内查获OPPO牌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7××××1945),在其身边查获被盗的黑色猎豹牌越野车1辆,后在该停车场内查获被盗黑色起亚牌越野车1辆。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3.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汽车的价格。4.车辆信息,证实被盗的川S×××××、川A×××××、川T×××××、川T×××××1车辆信息。5.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中同案人呷某、罗某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证实从本案中同案人呷某、罗某处分别查获被盗的川A×××××、川S×××××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以及二人对伙同泽绒罗布一起盗窃川A×××××、川S×××××车辆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呷某对作案工具的辨认情况及依法对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移送的情况。7.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对被盗的车架号为LMG6HXXXXXXXXXXXX、车架号为LJDFAXXXXXXXXXXXX的车辆外观特征及车内物品进行检查的情况,其中:从猎豹牌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提取黑色衣服1件,从排挡杆处提取农夫山泉牌茶π柠檬红茶饮料瓶和百事可乐饮料瓶各1个;从起亚牌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提取白色线手套一个,空瓶红牛饮料瓶1个。以上提取物品中红牛饮料瓶、衣服、百事可乐饮料瓶等经鉴定检出人脱落细胞,支持为泽绒罗布所留。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泽绒罗布、拥扎处扣押物品的情况,以及将扣押的车辆发还的事实。9.光盘制作说明、光盘,证实对二被告人讯问的情况。10.卡口照片,证实2017年4月16日5时37分、6时4分、8时10分川T×××××号被盗车从雅安到道孚县的行驶轨迹;2017年4月19日4时45分、6时49分、6时58分、7时21分、10时、11时50分川T×××××1号被盗车从雅安到道孚县的行驶轨迹;以及2017年4月15日1时13分,4月16日0时11分、1时41分、6时2分,4月17日16时11分、16时26分、21时40分,4月18日3时9分、6时9分、17时50分、21时25分、21时48分,4月19日0时26分、0时34分、1时12分、6时58分、7时20分、9时57分、11时49分川V×××××号车辆在雅安与道孚县之间往来的活动轨迹。11.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辨认照片,证实呷某对参与盗窃的罗某、泽绒罗布的辨认情况,罗某对参与盗窃的呷某、泽绒罗布的辨认情况,拥扎对泽绒罗布、罗某1的辨认情况。12.证人呷某的证言,证实泽绒罗布提出在成都偷车回道孚县去卖,罗某、呷某同意。后3人于2015年9月23日从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乘车来到成都,当晚10时许,3人来到成都三环路辅道的一个天桥下,看见桥下面停有1辆橘黄色长城牌汽车,罗某、呷某负责望风,泽绒罗布负责撬车门,盗得该车辆后,泽绒罗布驾车搭载罗某、呷某离开现场。行驶途中,在���都一街道路边,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1辆红色的现代牌汽车,后准备到新都一个叫王某的停车场内旅馆休息时先将盗窃的2辆车藏在不同的地方。2015年9月24日22时许,泽绒罗布驾驶长城牌汽车搭载罗某、呷某路过大丰镇一条街道一茶楼的垃圾桶旁时,又见路边停有1辆红色现代瑞纳车,还是由泽绒罗布负责偷,罗某、呷某负责放哨,得手后三人驾车继续前往停放先偷的现代车的停放点。后由罗某驾驶长城牌汽车,呷某驾驶刚偷来的红色现代车,泽绒罗布驾驶先偷的红色现代车,从三环路上了成新蒲快速通道,准备回道孚县,在蒲江路段被警察设卡检查,罗某、呷某被挡获,泽绒罗布驾车冲关逃跑了。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泽绒罗布、罗某、呷某商量到成都偷车子卖。2015年9月23日9时许,3人乘车到了成都,当日23时许,3人四处��逛寻找作案目标,在三环路一个天桥下面,发现了一辆橘黄色的长城车,由罗某、呷某负责望风,罗绒泽布负责撬车,将该车盗走。行驶途中,在一街道旁又发现1辆红色的现代瑞纳车,3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并在前往新都王贾停车场里的旅馆休息时将两车分别停放。2015年9月24日22时许,3人驾驶长城牌汽车路过一条小区旁的街道时,看见1辆红色现代瑞纳小轿车,决定将该车盗走,泽绒罗布负责撬车,罗某、呷某负责望风,盗窃得手后,3人驾车继续前往停放先前所偷现代车地方。后由罗某驾驶长城汽车,呷某驾驶刚偷的红色现代瑞纳车,泽绒罗布驾驶先偷的红色现代车,从成新蒲快速路往康定行驶途中,在蒲江县境内被设卡检查的警察查获,泽绒罗布驾车冲关逃跑了。14.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3日晚,其长城牌M1型两厢轿车,棕色,车牌号为川S×××××,停在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1332号门口掉头桥下被盗。15.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4日晚,其车牌号为川A×××××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停在成都市大丰街道华美东街188号“一茶天下”外面路边被盗。该车是陈某在2011年5月份购买,并在2015年9月初卖给朋友曾某。16.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晚6点半左右,其车牌号为川T×××××黑色起亚越野车停在雨城区人民路新华书店门口车位被盗,车架号为LJDFAXXXXXXXXXXXX。1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8日晚,其车牌号为川T×××××1黑色猎豹牌越野车停放在雨城区和平路街道上停车位被盗,车架号为LMG6HXXXXXXXXXXXX。18.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拥扎、泽绒罗布所使用电话号码之间的通话记录情况。19.被告人拥扎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期间,泽绒罗布3次让拥扎开车拉到雅安偷车,说偷到后让拥扎开自己的车在前面带路看有没有警察设卡,并讲好了往返路费。后拥扎第1次驾驶川V×××××商务车搭载泽绒罗布到雅安偷了1辆黑色起亚牌越野车汽车,泽绒罗布先给了1000元路费;第2次拥扎驾驶川V×××××商务车搭载泽绒罗布和一个孔色乡约尾村的藏族小伙子到雅安偷了1辆白色丰田轿车,泽绒罗布也是先给了1000元路费;第3次拥扎驾驶川V×××××商务车搭载泽绒罗布、罗某1和一个孔色乡格勒村的藏族小伙子到雅安偷了1辆黑色猎豹越野车和1辆黑色的北京现代越野车,这次先给了1500元路费。20.被告人泽绒罗布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大概10多天前,“八哥”邀约泽绒罗布坐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从康定到雅安后,“八哥”偷了一辆黑色越野车一起返回了道孚,此车后来也被扣了。被抓前一天,“八哥”约泽绒罗布和“扎西”到内地偷车,三人坐面包车到雅安后,“八哥”和“扎西”各偷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后一起返回道孚,其中一辆在泽绒罗布被抓时扣了。泽绒罗布被抓时上身穿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运动裤,手上拿了一顶黑色帽子,裤子里装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87××××1945),外套放在身边偷的那辆车上。当庭泽绒罗布对在雅安的两次盗窃车辆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其���是帮开车回道孚县。本院认为,被告人泽绒罗布、拥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2017年4月实施的两次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泽绒罗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拥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拥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均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泽绒罗布及辩护人提出,泽绒罗布未参与2015年的两笔盗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已被判处刑罚的同案人呷某、罗某的证言、对作案现场的指认及对泽绒罗布的辨认笔录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了被告人泽绒罗布参与了2015年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提出被告人在雅安实施盗窃不是主犯,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拥扎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拥扎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检举本案被告人泽绒罗布属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5月2日对李某和孔某汽车被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拥扎于2017年4月22日被抓获,拥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4月19日的盗窃事实和未掌握的4月16日的盗窃事实,是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如实供述,该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既不属于自首,也不构成立功,故其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绒罗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拥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泽绒罗布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被告人拥扎的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卫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人民陪审员  代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