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恢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小于、刘承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于,刘承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恢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于,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承瑛,女,1956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6执恢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2日10时至2017年9月23日10止在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承瑛所有的赣州市开发区师院南路南侧金领秀5号楼4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61952)。2017年9月22日买受人鲁凤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22326197712266424)以118343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赣州市开发区师院南路南侧金领秀5号楼4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61952)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鲁凤兰所有。买受人鲁凤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