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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静与王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静,王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向静,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王芝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向静与王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静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芝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向静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芝奎名下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炭物流中心在思南县邵家桥镇全江村荞子坨组的厂房及在思南县邵家桥镇邵家桥村街上组的房屋(产权号:00***270)一套。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组织将贵州大龙金鑫贸易有限公司思南县煤炭物流中心在思南县邵家桥镇全江村荞子坨组的厂房进行处置,以12万元/年出租五年,承租人首期支付两年,租金共计24万元,申请人向静按照比例分配11328元。王芝奎在思南县邵家桥镇邵家桥村街上组的房屋(产权号:00***270)已被其在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家桥支行抵押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自2016年8月7日后一直未偿还过本息。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执行。另,被执行人王芝奎于2007年购买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粤A***58),该车一直下落不明。由于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以上财产外,��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