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霍州市恩扬建材有限公司、张恩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霍州市恩扬建材有限公司,张恩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95号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霍州市石鼻村。法定代表人:柴竹园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州市恩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李曹镇李曹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张恩扬。被告:张恩扬,男,汉族,1974年7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霍州市恩扬建材有限公司、张恩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富锁人民陪审员  薛 鹏人民陪审员  郭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