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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丽珠与孙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珠,孙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丽珠,女,194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明武,男,1962年6月2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大学和平校区。申请执行人沈丽珠与被执行人孙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有红旗车一辆,因暂无法找到车辆,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