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佐、曹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佐,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66号申请人吴佐,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灵县。被执行人曹建民,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大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建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建民目前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存忠审判员 韩富明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