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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陶某1与陶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1,陶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329号原告:陶某1,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兵,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2,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亮,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某1与陶某2法定继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洪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洪亮负担。审 判 员  保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王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