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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昌卫徇私舞弊减刑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刑申34号廖昌卫:你因对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湘02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02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担任湖南茶陵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时,不仅对罪犯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未严格执行《湖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和建档,先后三次在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罪犯减刑时帮助罪犯瞿海波等人隐瞒违规事实,而且在《罪犯评审鉴定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会议记录》上审核签字,先后在茶陵监狱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呈报减刑人员名单时同意呈报罪犯瞿海波和史健、罪犯余登奎和陈金坤以及罪犯赵利的减刑,这是一种伪造材料的行为,并最终导致瞿海波等人被违法报请减刑。后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两年不等。另外,罪犯史健在二监区呈报的减刑因私藏白酒和现金被撤回后,在2015年5月5日史健被调往四监区后,你未将史健赌博和私藏现金、白酒的违规行为向四监区通报,以致罪犯史健在四监区顺利呈报减刑,并在2015年9月29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你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的规定,已经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故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